各二级学院: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的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评审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二、把握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应实现二年级及以上学生的全覆盖,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排名范围应是名额下达的最末端单位(专业、同年级同专业、班级)所有学生,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包括排名范围内的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为:学生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排名范围(评选范围)总人数×100%。
三、规范评审程序
2023年秋季学期,专科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采用系统申报与纸质申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导出申请表格、打印并签字盖章)并行的方式进行。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推荐对象,采取各二级学院推荐,校级差额评选排序产生。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2022—2023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审查个二级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厅。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2020版)》,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制定本院的评选细则,并宣传评选政策,然后根据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进行评审,并在本院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审查个二级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厅。
四、细化名额分配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各二级学院按照飞行器制造学院4名,管理工程学院3名,智能工程学院2名,计算机学院4名,车辆工程学院2名,人文社科学院3名,数码艺术学院1名,基础教学部1名推荐参加校级评审。
注: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各二级学院按照飞行器制造学院130名,管理工程学院75名,智能工程学院90名,计算机学院125名,车辆工程学院80名,人文社科学院80名,数码艺术学院17名,基础教学部16名推荐参加校级评审。
注: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0元。
五、规范报送材料
今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采用“初审+复审”的评审方式,经学校评审委员会初审并整改后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将被直接取消参评资格,国家奖学金申请人依排序递补,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人所在专业不得另行递补,其名额将递补到其它二级学院。因此请各二级学院高度重视材料审核工作,按时、规范的报送相关材料。
(一)国家奖学金
报送如下材料:
①、《2022-2023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每人一式二份,正反面双面打印)。
②、《2022-2023学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与电子版,一式一份)。
③、报送的支撑材料需含有学生成绩单、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以及20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一篇。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报送如下材料:
①、《2022-2023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每人一式二份,正反面双面打印)。
②、《2022-2023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与电子版,一式一份,正反面双面打印)。
③、报送的支撑材料需含有学生成绩单、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以及10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一篇。
六、特别注意事项:
1.表格为一页,正反两面,不得随意增加页数。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
2.表格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其他各项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填写。特别注意:家庭人口总数、收入来源要和申请理由中的描述一致。
3.表格中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是:国家奖学金采取各二级学院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整体排名,国家励志奖学金采取班级内排名。因此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的总人数为各二级学院二年级及以上人数;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的总人数为班级总人数。注意同一排名范围内的学生,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排名的分母要相同。
4、表格中“主要获奖情况”填写含金量较高的奖项,其中等级证书、发表论文、取得专利均不属于获奖,可在“个人申请”中体现。同一奖项获奖日期、奖项名称、颁奖单位均应统一。
5.表格中“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申请理由还应注意反映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字数控制在200字左右。一律不使用书信格式,不要称谓。不出现“我”、“本人”等字样。结尾处也不出现“我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特此申请国家奖学金”之类的语句。
6.表格中“推荐意见”栏的填写应当全面客观、简明扼要,段末有表态性语句,如“同意推荐”等,字数控制在100字左右。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其他人无权推荐。
7.表格必须体现学校各级部门的意见,推荐人和学校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志必须签名,不得由他人代写推荐意见或签名。段末应有公示结果描述和表态性语句,如:“经公示无异议,同意推荐”等字样。
8.表格中学院意见必须加盖个二级学院公章。表格中凡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手签写。
9.表格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上报材料经评审后不予退回,各二级学院根据需要自行准备存档材料。
10.申请表上的填表时间必须按照评审程序填写,从学生申请开始,到辅导员推荐,二级学院出具推荐意见,完成校内公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每个步骤要严格按照完成时间认真填写,不应出现违反时间逻辑的情况。
11.根据学院财务处要求,所有受奖学金的学生均通过本人社保卡发放。
12.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受奖助名单表中的学生信息(特别是姓名、学号)必须与教务系统中的学生信息保持一致。
七、本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要求
1.各二级学院学管领导要严把评审关,对照学校关于国家奖助学金的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开展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原则,制定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细则,将学校分配到各二级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专业,再由各专业分配到各班级。二级名额分配也要体现“全覆盖”,确保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具有申请和参评资格。主动公开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分配方案、申请条件、申报程序、过程进展、阶段性评审结果和评审结果,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在任何环节以任何理由预留、截留国家奖学金名额指标。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将一次性通过本人社会保障卡发放。
3.各二级学院要加强资助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工作,严禁多人分享一个指标及金额,不得出现要求获奖学生捐赠奖学金等各种形式的有违国家奖学金设立宗旨的现象。对于出现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资助金,并严肃处理相关当事人和责任人。
4.国家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是考核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内容,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程序按时间操作,材料应认真填报审核,确保学校按时准确地向省教育厅报送材料。
5.要充分利用评审国家奖学金的良好契机,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对学生进行感恩、励志、诚信、自立自强、勤奋学习、团结互助、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等深入细致的教育工作。
咨询电话:028-84809690 0838-6084878
附件:国家奖助学金“具体评审条件”一览表
学生资助中心
2023年9月22日
附件
国家奖助学金“具体评审条件”一览表
项目 名称 |
学习年限 |
学习成绩 |
破格条件 |
备注 |
本专科国家奖学金 |
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含第2年)以上;五年一贯制高职(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学第5年;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的特殊学制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开始(即不在本科学习阶段)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含),但均位于前30%(含)的学生,参评学年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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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励志奖学金 |
与本专科国家学金“学习年限”要求一致。 |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含)。 |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含),但均位于前30%(含)的,必须在参评学年(2022—2023学年)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奖励。“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认定,由各高校自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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