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航天职业教育联盟章程
院字〔2010〕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有关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要求,依托中国航天的品牌和资源优势,打造职业教育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的校企合作与校际合作平台,满足国防科技工业和地方经济建设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特组建四川航天职业教育联盟,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四川航天职业教育联盟是在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和四川航天管理局的联合指导下,以省内外部分中高等职业教育院校、本科院校、中国航天企事业单位、四川国防军工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为主体,在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下自愿结成的非赢利性、非法人资格的产教研联合组织。
第三条 四川航天职业教育联盟的宗旨是:以行业、产业的发展需求为背景,以职业教育及其衔接为核心,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汇聚行业、企业、学院及社会各方资源,构建全方位、深层次合作平台,围绕人才培养要素、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培养动力,探索职业教育新模式,深化产学研合作机制改革,提升联盟单位的总体实力,增强职业教育融入和服务于行业、产业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四条 四川航天职业教育联盟的组建原则是:自愿、平等、合作、发展、诚信、务实、创新、共赢。
第五条 四川航天职业教育联盟的英文译名是:Alliance for Vocational Education of Sichuan Aerospace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四川航天职业教育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的主要任务是:
(一)构建“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应用型本科教育——在职培训”相衔接的人才培养“立交桥”,沟通应用性人才供求信息和教育改革信息,创新应用型人才合作培养机制,为航天航空、国防军工和地方经济发展培育高素质技能人才;
(二)建立职业院校与企业、行业、产业互惠共赢的体制机制,深化校企合作、资源共享,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菜单式”人才培训、文化与技术交流、应用型科研开发等,增强专业服务行业发展和产业发展的能力;
(三)加强联盟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促进人才互通、互补,实现优质师资共享,职业资格培训、考核、鉴定资源共享,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馆、学报学刊等资源共享,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培训和教学、技能竞赛等交流活动,在招生、就业、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以多种形式开展联合办学;
(四)加强联盟成员学院在同类专业方面教育教学思想的交流、师资的交流、专业教学的研讨,增强专业开发能力,推广先进教学体系,探索教学改革和学分互认,促进学生跨校交流和培养;
(五)进行联盟化职业教育发展战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六)倡导并宣传联盟的整体形象,组织开展与省内外职教联盟的交流合作及国际交流合作;
(七)拓展领域,开展与发展联盟相关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章 联盟的组成
第七条 联盟由成员单位组成。凡拥护联盟章程,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院校、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培训机构等,经自愿申请,并经联盟理事会批准后,均可成为联盟成员单位。
第八条 加入联盟的程序为:
(一)单位向联盟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说明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并作出自愿加入联盟、拥护联盟章程的明确意思表示;
(二)联盟理事会对申请单位组织考察;
(三)召开理事会议进行讨论通过。
第九条 加入联盟后,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管理体制不变,职工身份和人事关系不变。
第十条 联盟成员单位有退出联盟的自由。退出联盟的程序为:
(一)单位向联盟理事会递交书面文件,文件中应说明退出联盟的主要原因,并有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二)联盟理事会组织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协调沟通;
(三)召开理事会议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单位如有违反联盟章程的行为,损害联盟及其他成员单位的声誉和利益,造成严重影响且屡犯不纠者,由理事会研究通过,劝其退出联盟。
第四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联盟在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和四川航天管理局的联合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联盟设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单位各推荐1人担任联盟理事,共同组成联盟理事会。理事会是联盟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联盟章程或对章程的修正案;
(二)审议通过联盟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审议通过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人选;
(四)审议成员单位提出的议案,形成决议;
(五)指导联盟秘书处开展工作;
(六)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或退出联盟的要求,并组织审查审议;
(七)批准或授权联盟成员单位,以联盟的名义主办或承办活动;(八)处理联盟
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澳门永利官网进入为联盟理事长单位,理事长从澳门永利官网进入产生,副理事长从理事中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原则上由联盟成员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代表所在单位参加联盟的工作及有关活动。
第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工作岗位调整、职务变动等情况,本人或所在单位应向理事会及时通报,协商在联盟内任职是否调整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理事会在讨论重要问题时,应本着平等、公正、互利的原则,进行充分、友好协商,并以多数通过的方式形成会议决议。(即:同意决议的人数不少于实际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不少于应到会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理事若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可委托本单位其他适当人员代表自己出席并参与会议表决。
第十九条 联盟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理事长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联盟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二)负责联盟的宣传、联络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筹备理事会会议,负责草拟和印制会议文件,做好会议服务;
(四)收集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和议案,向理事会汇报;
(五)收集并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及联盟成员单位有关理念创新、技术革新等方面的相关报道,推进联盟信息化平台的建立;
(六)组织、协调联盟成员单位参加联盟开展的活动。
第二十条 理事会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资深教育专家、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为顾问。顾问每届聘期为四年。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联盟成员单位共同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联盟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决策的权利;
(二)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在合作办学、人力资源共享、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科研成果转让、实验实训设施及实习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优先的权利;
(四)发展中遇到困难时,有请求联盟成员单位支持、援助的权利;
(五)享受国家和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联盟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联盟成员单位均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派出理事参加联盟理事会,认真研讨联盟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联盟成员单位间的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共同维护和提升联盟的形象和信誉;
(五)支持联盟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六)承办理事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除第二十一、二十二条所列的权利和义务外,联盟成员学院还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受联盟理事会委托,有权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教学、科研、招生、就业等方面的交流活动;
2、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
3、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和输送优秀毕业生;
4、优先聘任成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到学院担任兼职教师;
5、优先享用联盟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6、优先录取成员学院学生、优先向成员学院输送毕业生。
(二)义务
1、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办学情况;
2、积极协助联盟开展教学、科研、招生、就业等方面的交流活动;
3、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优秀毕业生;
4、应联盟成员单位要求,优先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5、选派优秀毕业生就读高层次成员学院。
第二十四条 除第二十一、二十二条所列的权利和义务外,联盟成员企业还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指导联盟成员学院办学,参与学院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2、优先与成员学院合作制定“订单式”培养计划,并可由企业冠名;
3、优先到成员学院录用优秀毕业生;
4、优先利用联盟资源对企业员工进行培训;
5、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成员学院的技术及科研成果转让权;
6、优先、优惠获得联盟成员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偿或无偿服务。
(二)义务
1、向成员学院提供人才培养信息与毕业生需求信息;
2、协助成员学院进行专业设置和就业指导,共同研讨人才培养方案;
3、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为成员学院的学生顶岗实习、工学交替、就业和教师实践锻炼提供支持;
4、向成员学院推荐教学所需专业技术人员和指导教师;
5、向成员单位提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信息和企业管理、企业文化方面的新信息。
第六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联盟经费的主要来源为:
(一)理事长单位筹集;
(二)联盟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或社会赞助、捐赠。
(三)其他合法合规的收入。
第二十六条 属于社会赞助或捐赠的资产,理事长单位可以适当方式对成员单位进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联盟经费、资产由理事长单位管理,全部用于联盟内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单位中分配。
第七章 联盟的终止
第二十八条 联盟完成使命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章 章程的生效与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联盟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需对本章程进行修改时,由联盟秘书处提出修正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冲突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由秘书处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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