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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永利官网进入校内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25日 16:33 浏览次数:

院字〔2011〕1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内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是学院开展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是学院改善办学条件、彰显办学特色、提高办学质量的重点。要积极探索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校企组合新模式。为规范和加强实训基地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紧密联系行业企业,厂校合作,不断改善实训基地条件。

第二章 实训基地的组织与人员管理

第三条 实训基地实行学院、系(部)二级管理模式,实训基地建设完成后,由学院教务处和系(部)共同验收,教务处宏观协调,各系(部)自主管理。

第四条 实训基地应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并建立科学、有效的人员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五条 实训基地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接受实践教学任务后要根据实践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协助指导教师圆满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第六条 实训基地管理人员要及时完成对实训教学任务书、实训项目开出情况、实训结果、对外开放等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和汇报工作。

第三章 实训基地的设备管理

第七条 实训基地要建立完善的设备、物资管理制度,做到帐、卡、物相符,仪器设备维修及时。建立仪器设备专人管理和技术档案制度,不断提高设备设施的利用率。

第八条 实训基地内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必须执行岗位责任制。各使用单位要制定出相应的管理、使用、维护制度,并派专人负责,教务处应定期会同安全与设备管理处对各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 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应做到精心维护,决期检修,对损坏的仪器设备,要立即查明损坏原因,及时维修。

第十条 个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仪器设备。设备保管者因工作调动、离退休而离开原岗位的,在离岗前,应对实训基地的仪器设备进行交接并将由个人保管使用的仪器设备交还学院。

第四章 实训基地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实训基地必须严格执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防范制度,确保教学设备和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实训基地必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杜绝各类责任事故发生,如因个人责任,发生火灾、盗窃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将视事故轻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使用实训基地仪器、设备,必须在实训指导老师指导下进行,并严守操作规程,如违反规定,发生责任事故要予以追究,并负责赔偿,造成重大事故,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爱护仪器设备,节约使用材料。基地设备严格执行借还手续,建立登记本,及时登记。借还时,双方当面进行质量检查。外借(包括校内、外)仪器设备以不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为原则,经教务处同意,主管院长批准,办理外借手续,方可借出。

第十五条 保持室内安静和整洁,严禁吐痰、抽烟及丢杂物,实训完成后,实训班级负责搞好卫生。

第十六条 实训基地要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热、防水、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的“十防”工作,对不常用的电子仪器设备,要定期进行通电检查。

第十七条 实训基地要有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责任人,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必备防火器材。离开实训室时,注意关好水电、门窗,杜绝不安全的隐患,确保基地财物安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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