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2013〕134号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澳门永利官网进入(以下简称学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外工学交替实习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教职成[2006]4号)、《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等文件的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院组织、合作企业安排,学生到企业进行的阶段性、生产性实习(即工学交替实习),不包括学生毕业前的顶岗实习。顶岗实习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校外工学交替实习是学院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在合作企业的支持下,安排学生到企业生产服务第一线参加的实践教学活动。开展工学交替实习是职业教育“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必然要求,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也是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科学创新精神和熟练专业技能”人才的有效途径。其主要目的在于:
(一)通过全真的工作环境,使学生接受真正的职业训练,帮助其更好地实现理论联系实际,提高专业技能,激发学习动力;
(二)帮助学生认识企业,了解企业,培养正确的劳动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良好的职业素质;
(三)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拓宽就业渠道,为实现毕业与就业的零距离过渡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四条 开展校外工学交替实习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素质培养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原则;
(二)教学需要与企业需要相结合的原则;
(三)为学生就业服务的原则;
(四)校企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五条 校外工学交替实习由学院与合作企业共同组织、共同管理。校企双方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兼顾学院教学安排和企业生产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实习方案,做好对学生的指导、管理和服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确保实习正常有序进行、达到预期目的。
第六条 校外工学交替实习由学院校企合作处负责对外联系,教务处和相关系(部)负责协调落实教学计划,系(部)具体组织并负责实习期间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校外工学交替实习前,相关系(部)要结合专业特点,与实习单位协商制定出详细的实习计划,并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学生校外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岗位、人数、实习待遇、作息、食宿和交通安排、劳动保护、安全责任、财产与人身损害赔偿等内容。
第八条 校外工学交替实习期间,根据教学需要,学院及相关系(部)与实习单位协商后,可安排学生集中一段时间或穿插、轮流进行相关课程的学习。
第九条 相关系(部)要会同实习单位,加强学生在校外工学交替实习过程中的法制、安全教育,要提前向学生宣讲实习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对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工作、学习、生活、安全等做出具体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必要时,应组织学生签订安全协议或安全承诺书。
第十条 相关系(部)应安排教师或辅导员,参与学生校外工学交替实习全过程,与实习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一同对学生进行教育、指导、管理和考核。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负责在实习前对学生进行有关实习管理制度和安全方面的教育;
(二)关心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及时掌握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情况,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
(三)督促学生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厂纪厂规,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行为;
(四)配合实习单位做好实习期间的考勤、考核;
(五)做好学生、系(部)、实习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及时向系(部)反映实习进展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协助系(部)做好对实习期间违纪学生的处理;
(八)负责做好学生在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鉴定;
(九)负责学生实习成绩的记录、建档。
第十一条 实行以实习单位为主、学院为辅的校企双方考核制度,双方共同做出学生在校外工学交替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鉴定。
第十二条 学生对集中安排的校外工学交替实习,无正当理由均应按时参加。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厂纪厂规,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与管理,认真工作,努力掌握专业技能,完成实习任务。若遇到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系(部)老师或学院报告,由老师或系(部)、学院出面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学生校外工学交替实习期满之前,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岗位。确因个人特殊情况需要中止实习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家长出具“同意”意见,经系(部)和实习单位批准,报学院教务处备案。经批准中止实习的学生,由系(部)另行安排校内实习。未经批准、擅自中止实习的学生,按违纪处理,且不能获得相应学分;其擅离岗位、脱离管理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 学院、实习单位要加强联系沟通,本着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对学生负责的原则,及时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学院领导和校企合作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及相关系(部)的领导应定期到实习单位访问,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现场查看,或与实习学生直接交流,及时发现并处理有关问题。涉及需要与实习单位协调的问题,由校企合作处与系(部)出面商实习单位解决。
第十五条 学院在组织学生校外工学交替实习中,不收取实习单位任何费用;学生从实习单位取得的正当劳动报酬,由实习单位直接向学生支付。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实习单位或学生索取中介费、管理费、培训费或其他报酬,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和实习单位另行商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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